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在各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在各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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